公屋租約規定,有關單位只供承租人和名列租約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居住;如果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況引致有所改變時,承租人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
房委會於 2017 年 2 月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於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所有採用「富戶政策」入息及資產審查的加戶、調遷、批出新租約等政策,亦相對調整。申請家庭必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規定,入息不可超輪候冊入息五倍或資產不可超輪候冊入息一百倍 ( 其中一項超標亦不符合資格 )。
分戶
房署一般不會接納住戶的分戶要求,以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住戶如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署可按其特殊情況作個別考慮。
租戶
類別 |
性質 |
政策安排 |
備註 |
非自願
合住戶 |
如數名單身漢合租單位後再各自加入新成員 |
非戶主成員只要沒有物業便可獲新單位 |
須通過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申請分拆及要求編配另一間公屋單位的一方必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自願
合住戶 |
自願合住戶及家庭組合住戶 |
需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並獲社署或受資助非政府機構轄下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推薦,另住戶亦須符合若干條件 |
原住戶及分拆住戶均須分別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按輪候冊水平),並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離婚戶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可與房署職員接洽會,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
租戶
類別 |
性質 |
政策安排 |
備註 |
分
居
期
間 |
一般情況 |
房署不會為雙方作住屋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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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特殊及逼切情況( 如家庭暴力 ) |
「有條件租約」
由社署推薦,向房署作出酌情住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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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署推薦,帶著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家庭暴力受害者入住,直至離婚手續辦妥為止。 |
受虐婦女住宿服務
由社工或警方轉介,入住臨時庇護中心 |
庇護中心有五個: 維安中心、和諧之家、恬寧居、昕妍居、曉妍居,居住時間最多為三個月。 |
離婚後倘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 :
租戶
類別 |
性質 |
政策安排 |
備註 |
離
婚
戶 |
其中一方沒有獲子女撫養權 |
須遷離公屋單位。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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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所有子女
撫養權的一方 |
可繼承租約,未符合七年居港年期亦可成為戶主。 |
|
雙方各獲一名或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或戶籍亦包括其他親屬 |
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 |
雙方需要接受審查入息及資產限額,所訂水平與公屋輪候冊相同。 |
「有條件租約」 |
署方將因應特殊情況及社署的評估及推薦,安排暫住另一公屋單位。 |
詳情可致電社會福利署 家庭求助熱線2343 2255
接通後按 7 字 |
增加或刪除家庭成員
公屋的家庭成員如自願退出戶籍,可用書面通知屋辦事處/物業管理處/物業服務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要求除名。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他們必須遷往一個較細的單位。
租戶
類別 |
性質 |
政策安排 |
備註 |
增
加
家
庭
成
員 |
包括單身人士婚後或與家人團聚後的住屋安排 |
可加入戶籍的人士類別:
(1) 戶主配偶、18歲以下子女
(2)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和兒女 **
(3) 戶主或配偶的父母及祖父母(4) 須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 |
除加入18歲以下子女外, 所有加戶人士需要接受審查入息及資產限額 ( 所訂水平與富戶政策相同) ,另外需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規定 |
天
倫
樂
加
戶 |
長者戶可加成年子女戶籍 |
可加一名成年子女;
已婚的成年子女可連同其家庭成員加入戶籍,惟僅限於一個家系。
|
需要接受審查入息及資產限額( 所訂水平與富戶政策相同) 及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規定
新加入戶籍的成年子女需簽署承諾書, 承諾照顧年長父母。 |
天
倫
樂
合
戶 |
分開居住的長者和年青租戶合併,遷往另一單位 |
只要資源許可,合併戶可選擇調遷往任何地區和獲配新單位
|
申請家庭毋須通過審查,年青租戶須承諾照顧長者,並與他們一起生活,否則有關租約會被終止; |
有
條
件
暫 居 |
照顧長者或殘疾親人 |
乎合暫住條件準則者,可領臨時居住證。 |
當「需要照顧親人」的情況不存在時,有關人士須於 3 個月內遷出。 |
**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和兒女,但該名已婚子女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之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 / 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天倫樂合戶計劃
現時分別居住於市區和新界的長者租戶和年青租戶,可以申請把現居租戶合併 ( 無需經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合併的家庭會調遷至一個面積合適的公屋單位( 即不會分開編配單位),並最多可獲三次編配,否則申請會被取消。該年青家庭須承擔照顧有關長者,並與其同住,否則有關租約會被終止。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 政策」,會按原來的年青家庭或長者家庭在公屋居住的年期(以較長者作準),及所用的入息/資產評審,實施於新併合的家。
長者「恢復戶籍保證書」
房委會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通過,由即日起,長者居民因入住安老院而刪除公屋戶籍後,將獲保證日後有需要時可重返公屋居住。
長者的恢復戶籍保證書是沒有期限的。持有該保證書的長者在任何時間申請重返公屋居住,只要符合當時輪候公屋的資格,一般可在六個月內獲編配單位。
轉戶主及批出新租約政策
租戶
類別 |
性質 |
政策安排 |
備註 |
批出
新租約 |
由第二代繼承單位租住權 |
戶主去世後,倘若戶主並無在生配偶,有關的租住權亦可批予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 |
須接受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凡未能通過或選擇不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家庭,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均不獲批新租約,並須遷出有關公屋單位。** |
更改
戶主 |
更改現有戶主 |
一般不會批准,除非有特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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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所有家庭成員均年滿 60 歲的住戶、領取綜援的家庭、共住單位的住戶、在 1999 年 2 月 5 日前已根據「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或「現居長者租戶的戶籍改善計劃」指定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或社署推薦的體恤及特殊個案,則可獲豁免接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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