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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房委會的一貫政策是根據租戶的家庭成員人數,按既訂的居住面積標準,編配合適的公屋單位。不過,一些租戶在承租單位後,會因家庭成員遷出、離世、結婚、移民等原因,使餘下的租戶家庭成員享有的平均居住面積遠超原定的標準,成為「寬敞戶」。現時租約條文已規定,倘成為寬敞戶,租戶須遷往房委會認為適合承租人家庭所需的單位。

編配及寬敞戶的標準
寬敞戶的標準按租戶的家庭成員人數而有所不同。現時的標準在1992 年訂立, 詳情如下:

住戶
1 人
2 人
3人
4 人
5 人
6人
成為「寬敞戶」的標準
(室內樓面面積大於)
25
35
44
56
62
71
編配
單位
時的
最大
面積
1992 年前
興建的單位
19.8
31
34
42
44
50
1992 年後的
新類型單位
17.81
23
34.5
46.08
54.25
54.25
天水圍和東涌
的單位
17.81
30.34
39.74
49.06
54.25
54.25

* 按室內住戶樓面面積計算(平方米)

優先處理「超級寬敞戶」調遷
房委會於 2007 年 5 月通過處理寬敞戶的中期措施,「超級寬敞戶」須調遷至原區合乎編配標準的單位。「優先處理寬敞戶」的標準經 2013 年 10 月修訂如下:

住戶
1 人
2 人
3人
4 人
5 人
6人
室內樓面面積大於
(平方米)
30
42
53
67
74
85

屬於「優先處理寬敞戶」的家庭可獲(i)最多三次位於原或所屬區議會選區內屋的房屋編配;(ii)在調遷至較細單位後會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及(iii)在資源許可下,會獲調遷至新落成屋單位的機會。若租戶無理地拒絕所有三次編配,可被終止租約。

至於「非優先處理寬敞戶」的家庭,房署並無調遷的期限,但租戶可因應其需要而選擇不按調遷次序,由房署安排其調遷前合面積標準的公屋單位,並可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

殘疾家庭 / 有長者家庭成員安排
有殘障或年屆 70 歲或以上家庭成員的租戶,會從寬敞戶名單中剔除;而有 60 至 69 歲長者成員的寬敞戶則會被安排在寬敞戶調遷名單最後的位置。


資料如有錯漏,一切以房署公佈為準。
 
 
最近更新日期 : 2020 年 2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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