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房委會的一貫政策是根據租戶的家庭成員人數,按既訂的居住面積標準,編配合適的公屋單位。不過,一些租戶在承租單位後,會因家庭成員遷出、離世、結婚、移民等原因,使餘下的租戶家庭成員享有的平均居住面積遠超原定的標準,成為「寬敞戶」。現時租約條文已規定,倘成為寬敞戶,租戶須遷往房委會認為適合承租人家庭所需的單位。
編配及寬敞戶的標準
寬敞戶的標準按租戶的家庭成員人數而有所不同。現時的標準在1992 年訂立, 詳情如下:
住戶 |
1 人 |
2 人 |
3人 |
4 人 |
5 人 |
6人 |
成為「寬敞戶」的標準
(室內樓面面積大於) |
25 |
35 |
44 |
56 |
62 |
71 |
編配
單位
時的
最大
面積 |
1992 年前
興建的單位 |
19.8 |
31 |
34 |
42 |
44 |
50 |
1992 年後的
新類型單位 |
17.81 |
23 |
34.5 |
46.08 |
54.25 |
54.25 |
天水圍和東涌
的單位 |
17.81 |
30.34 |
39.74 |
49.06 |
54.25 |
54.25 |
* 按室內住戶樓面面積計算(平方米)
優先處理「超級寬敞戶」調遷
房委會於 2007 年 5 月通過處理寬敞戶的中期措施,「超級寬敞戶」須調遷至原區合乎編配標準的單位。「優先處理寬敞戶」的標準經 2013 年 10 月修訂如下:
住戶 |
1 人 |
2 人 |
3人 |
4 人 |
5 人 |
6人 |
室內樓面面積大於
(平方米) |
30 |
42 |
53 |
67 |
74 |
85 |
屬於「優先處理寬敞戶」的家庭可獲(i)最多三次位於原或所屬區議會選區內屋的房屋編配;(ii)在調遷至較細單位後會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及(iii)在資源許可下,會獲調遷至新落成屋單位的機會。若租戶無理地拒絕所有三次編配,可被終止租約。
至於「非優先處理寬敞戶」的家庭,房署並無調遷的期限,但租戶可因應其需要而選擇不按調遷次序,由房署安排其調遷前合面積標準的公屋單位,並可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
殘疾家庭 / 有長者家庭成員安排
有殘障或年屆 70 歲或以上家庭成員的租戶,會從寬敞戶名單中剔除;而有 60 至 69 歲長者成員的寬敞戶則會被安排在寬敞戶調遷名單最後的位置。 |